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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驻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


2006-09-25 本站原创

 

市政府直属各部门:
  建设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是我市今年为民办实事17项内容之一,将于9月1日正式启用对外服务,为做好进驻各项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对市政府确定进入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都要集中在“中心”办理,证、照、件一律在“中心”发放,各部门不另行受理,不搞“双轨制”运行。
  二、“中心”实行申请人与审批人、收件人与审批人的双隔离管理制度,进入“中心”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在“中心”服务大厅受理。各部门的派驻人员包括大厅服务窗口收发人员和行政服务审批人员,各部门的收发件人员要相对集中,收受件登记后传输到“中心”派驻审批人员工作区,由各部门派驻的审批工作人员(数量不限)进行审批、核准、登记、备案等行政审批服务工作。
  三、进驻“中心”的部门,要向派驻工作人员充分授权。在“中心”受理的事项尽可能在“中心”办结,不能在“中心”办结的事项本单位自行流转,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,由进驻“中心”的部门窗口统一发证、照、件。
  四、进入“中心”的部门要根据业务需要,选配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,各“窗口”收发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收发件要求(包括必备材料、办件条件、收费标准、办理程序、办理时限等内容),并安排带队领导负责本部门进入“中心”的有关业务工作。
  五、进入“中心”的审批服务事项,实行一个窗口收费。各进驻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有收费的,应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《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带入“中心”,各部门对收费事项开据《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,缴款人持《缴款书》到设在“中心”的建设银行统一代收费窗口缴费,银行窗口每月与各职能部门核对其上一个月的收费额。
  六、进驻“中心”的行政服务事项,如有需申请人填写的各类表格,各部门应将表格带入“中心”发放,方便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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