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适应“中心”工作需要,规范会计核算行为,健全财务管理,根据 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》和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“中心”实际,制订费用管理、财产物资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。 一、费用管理制度 (一)差旅费 中心各科室人员因公出差,需经分管该科室工作的领导同意,出差人员借支和报销差旅费,报分管领导审批。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,必须在七天内到财务室办理报销还款手续。报销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。 (二)报刊、杂志按科室每年核定额度,由综合科统一订阅,报刊费报销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。 (三)邮电、印刷费等支出,由综合科审核后,报分管领导审批。 (四)业务接待本着“必需、合理、节约”的原则,由综合科统一安排,接待费由分管领导审批。 (五)住宅电话费、手机话费报销按市委、市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 (六)医疗费 按《海口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和《海口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》有关文件执行。 (七)加班工资、职工调资、奖金等由综合科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,报主任办公会议决定。 二、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(一)“中心”的固定资产、办公用品、低值易耗品的购置,统一由综合科负责。综合科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配置。在购置前编制预算,报领导审批。一次性购置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;1万元以上的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。 (二)房屋、设施的维修由综合科牵头,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预、决算进行审核,并报分管领导审批。 (三)办公室应建立财产帐,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,予以标记。各科室和窗口应落实使用保管责任人,每年盘点一次,做到帐帐、帐卡、帐实相符。 三、资金管理制度 (一)严禁公款私借(按规定经批准预支的差旅费、住院医药费除外)。 (二)干部、职工的日常福利、劳保用品由综合科负责,具体由综合科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意见,报分管领导批准。 (三)干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,由个人提出申请,经工会讨论,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 (四)建立干部及干部家属生病慰问制度。慰问病人,金额一般控制在100-200元,由工会负责人审核后,报分管领导审批。 (五)工会活动,需要行政拨款的,应根据活动计划,由工会提出书面申请,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拨付。 (六)建立干部学习、进修制度,学习费用经领导批准后,方可报销。 四、本制度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 五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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