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使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及时了解上级有关政策、法规,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,制订本制度。 1、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参加学习,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。中心管理人员集中学习由党支部为主组织实施,时间为每周一;科室业务学习由各科室负责人自行安排。窗口工作人员除参加原单位的各类学习活动外,还必须参加中心安排的集中学习和党支部、窗口组织的学习。 2、督办科负责制订中心的学习计划,并做好学习总结。各党支部、各窗口、各处室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,并认真实施。 3、使用统一的学习笔记本,认真做好学习笔记,督查处进行抽查。 4、建立集中学习点名制度,由督办科专人记录参加学习的人数、缺席者姓名及缺席原因等,以便查阅。 5、中心集中学习由督办科负责记录。 6、集中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,应事先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请假,公出人员应由窗口负责人(负责人不在可由其他同志)及时说明情况。 无故不参加学习者,按缺勤处理。 7、本制度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 8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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